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2179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7現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的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5年2月3日簽訂借據,向其借款新臺幣253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2月3日起至115年2月3日止,約定利息第1期至第12期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0.79%即年息2.65%固定計息,第13期至第24期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1.12%機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21%),第25期至第240期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2.15%機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4.24%),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乙○○僅繳款至95年10月3日,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仍有本金2,465,398元尚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放款多階段計息登錄查詢、歷次定儲利率指數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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