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嘉卉
賴居盟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松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而此裁定已於112年1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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