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賢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世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
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
5所示之罪,前經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則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應不得重於前開曾定應執行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4月。本院衡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類,犯罪時間則介於民國106年9月至107年7月間,另附表所示各罪前分別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之刑,刑度均已大幅減輕等情狀,再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蔡世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3項│第3項│├─────────┼───────────┼───────────┼───────────┤│犯罪日期│107年3月9日│107年3月12日│107年7月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4419號、│107年度偵字第4419號、│107年度偵字第4419號、││││第5101號│第5101號│第51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號│108年度訴字第11號│108年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號│108年度訴字第11號│108年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3項││├─────────┼───────────┼───────────┼───────────┤│犯罪日期│106年9月間某日│106年9月間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192號、│108年度偵字第5192號、│││││第5283號│第528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2號、│108年度訴字第272號、│││實││第697號│第697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2號、│108年度訴字第272號、│││決││第697號│第697號│││├────┼───────────┼───────────┼───────────┤││確定日期│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附註│1.聲請書附表誤載如下:│││①編號1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7年度偵字第5101號」,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②編號2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誤載為「108年度偵字第5190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法院漏載「108年度訴字第272號」,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4│││、5所示。│││2.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附表編號4、5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72號、第6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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