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誌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誌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誌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朱誌祥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6年11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犯行共計8罪,已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2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朱誌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
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9月(共3│││││次)│├──────┼──────────┼──────────┼──────────┤│犯罪日期│104.07.05│104.08.23│①104.06.05│││││②104.06.14│││││③104.06.15│├──────┼──────────┼──────────┼──────────┤│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104年度毒偵字第│署104年度毒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21021││號│2085號│3283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豐簡字第23│105年度原中簡字第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08.19│105.01.25│106.05.10│├─┼────┼──────────┼──────────┼──────────┤│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豐簡字第23│105年度原中簡字第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決││號││││├────┼──────────┼──────────┼──────────┤││判決確定│104.09.14│105.02.25│107.01.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280號│字第8472號│字第2708號│││2.編號1、2定應執行刑│2.編號1、2定應執行刑│2.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5│(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共4次)│││├──────┼──────────┼──────────┼──────────┤│犯罪日期│①104.05.16│104.08.24前之某日││││②104.05.17│││││③104.05.23│││││④104.06.23│││├──────┼──────────┼──────────┼──────────┤│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104年度偵字第21021│署104年度偵字第21021│││號│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05.10│106.05.1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決├────┼──────────┼──────────┼──────────┤││判決確定│107.01.18│107.01.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08號││││2.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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