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2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