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籃瑩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籃瑩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籃瑩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