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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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36號債權人寶山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宗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良 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良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釋明張良亦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號5樓之4」。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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