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債權人 蕭宇志 債務人 謝國星 (即 謝曾玉秀 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嘉惠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和有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和平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廷麾 (即謝曾玉秀及 劉法台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法英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昌華 (即謝曾玉秀及劉法台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靜琪 (即謝曾玉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