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7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蔡宛茹
相對人
即被告 石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明主張其匯款錯誤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761540*****7號帳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帳戶所有人返還匯款金額,經本院調查該帳戶為被告所有,被告戶籍設在桃園市桃園區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8月15日函檢送開戶基本資料、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為憑,復無其他證據可認定被告住所或居所在本院管轄區域,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所在戶籍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