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陳姝婷
被   告  陳玉花
       陳光臨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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