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 鄭國欽 被告 芮繼忠
生前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1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上開規定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
三、查本案被告芮繼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鄭國欽提起自訴,然被告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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