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781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蘇芷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利息。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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