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告 徐婕

被告 黃益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益正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徐婕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案之刑事案件部分,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3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應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卷第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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