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告 徐婕
被告 黃益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益正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徐婕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案之刑事案件部分,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3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應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卷第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