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清
林素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續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清、林素女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所載「國民身份證」文字均屬誤繕,皆應更正為「國民身分證」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永清、林素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人係為其等所生之子辦理初領國民身分證手續,而將載有之不實事項之戶口名簿文書,交予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並使其登載於上開國民身分證上,顯已生損害於告訴人 林素勤 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其等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2人於犯後俱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前皆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並斟酌被告2人係為其等所生子女申辦國民身分證之犯罪動機、目的,暨犯罪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2人皆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已坦認犯行,已如上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等經此刑事訴訟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2人所受之宣告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裕一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續字第57號被告陳永清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林素女女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開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清與林素女係男女朋友,林素女係林素勤之胞姐,陳永清與林素女發生關係致林素女懷孕,林素女並於民國83年11月30日,在址設高雄市○○區○○○路45之4號 包雲高 (已不起訴處分)開設之「勝茂診所」,產下1子 陳俊凱 ,林素女即冒稱林素勤,致包雲高於83年11月30日開立該子為林素勤所生之不實出生證明1份,再由林素女與陳永清持上揭出生證明,於84年7月12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使戶政機關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籍文書(已逾追訴時效)。嗣於99年5月10日林素女前往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其子陳俊凱之初領國民身份證手續,因須監護人陳永清簽名,林素女乃打電話給陳永清要求到場,陳永清到達該戶政事務所後,其2人明知其戶口名簿上所載之「陳俊凱之母為林素勤」係不實之事項,仍基於共同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由陳永清將此登載內容不實之文書提出行使,並填具申請書、委託書一併交給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使該所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陳俊凱之國民身份證上,並發給陳永清,足生損害於林素勤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份證核發之正確性。
二、案經之被害人林素勤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之陳述,(二)証人林素勤証言,(三)戶口名簿、初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委託書,(四)出生證明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4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檢察官井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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