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03號再審原告甲○○
乙○○丙○○再審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庚○○
戊○○己○○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下同)94年9月27日台內訴字第09400040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5年3月1日以94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6年12月6日以96年度判字第20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審原告對上開確定判決仍不服,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因徵收補償事件,主張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2046號判決、本院94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而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說明,應由為判決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屬管轄錯誤,本件再審原告聲請本院就此部分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關於主張原判決有同條項第14款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