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語宸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弄0號受刑人 詹明勳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弄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語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詹明勳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黃語宸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然而,案件確定後,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受刑人經按址通知,未遵期到場,具保人亦未督促其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為憑,顯已逃匿。依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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