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74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呈熹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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