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二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與附表二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犯妨害自由等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罪與附表二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3、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鍾錦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