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341號聲請人 簡芳文
一、上列聲請人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被繼承人 張秀雲 之父、母除戶謄本。
2、請提出被繼承人張秀雲之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3、請提出被繼承人張秀雲之所有兄弟姊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4、依上開查得之戶籍地址,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通知其他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並提出已通知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或經該繼承人簽名之收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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