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羅金焜 (兼 羅賞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守驊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94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但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萬405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萬3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提出原同上段997、998地號土地共有人(被繼承人)羅賞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正木 (記事欄勿省略)。
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記載案號似有誤?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