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8號聲請人 許純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㈠請 陳明 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例如:是否係為辦理何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
㈡說明 許振豪 目前實際居住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