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六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號判決(九十二年埔刑簡字第一六二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四年埔刑簡字第二四九號),並已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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