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5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20元,而查,原告就起訴狀第二項聲
明部分乃係單獨請求本金953,748元部分之違約金債權,並不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而可不併
算價額之規定,而應適用同條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合
併計算價額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計算查報
系爭違約金債權迄今之價額為何(又起訴狀之聲明與附表所列之
計算方式不同,究為何者,亦應一併陳報),並按此價額繳納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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