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646號聲請人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慶隆 非訟代理人 金持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琨志 即台灣北海海鮮餐廳重陽店、 黃正男 、 李秀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灣北海海鮮餐廳重陽店的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