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調字第499號
聲請人 潘誼聰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巧玟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巧玟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致本院無從寄送予被告。原告應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