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財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 王金山
葉翡霞 鄧世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被告 許銘坤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被告 葉耀芳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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