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李紀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陸萬陸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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