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原 告 邱南安
原 告 施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源永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參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向本院(臺南縣○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不符,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南縣○市鄉
○○路○○號〉提起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