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甲○○破產管理人 曾子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175萬1,604元,扣除財團費用12萬5,680元後,尚餘162萬5,924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表、支票、各破產債權人之郵件收件回執條影本等件附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