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0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0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崇廉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移送,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