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8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8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裝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犯罪之事實及證據暨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第1行之「甲○○曾犯賭博案件(於本件不構成累犯)」、暨證據欄第3行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2幀」等節,應予補充;「安非他命1包(淨重0.2公克)」更正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3公克,驗餘淨重0.187公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非但有戕害自身健康之虞,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復參酌其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數量非鉅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0.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3公克,驗餘淨重0.187公克),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業如前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裝載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已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