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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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魯大海 (MichaelLinusLeHoullier)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逗點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全部,包含請求刊登道歉書面部分及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65萬元部分提起上訴,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刊登道歉書面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7957元(計算式:31207+6750=3795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