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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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請人 温明

相對人温明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使用建物同意書,相對人同意將薪火傳承商貿有限公司設立於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號,並同意房屋所有建物面積範圍供聲請人使用,房屋內硬體及軟體設備皆為聲請人所有,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請裁定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70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列舉訴訟類型、聲請、抗告,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復未陳明有何其他應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法定事由,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難謂有據。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703號強制執行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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