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94號上訴人 褚凱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勞訴字第94號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1,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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