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伶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
被告海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原告主張合理租金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租賃物價格為1,51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