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56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添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晨含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22,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