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基隆簡易庭95年3月13日所為之95年度基簡字第206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三行誤載第二級毒品「海洛因」,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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