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58號原告月德合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月昭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被告昱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70,6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逸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