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 楊煥坤 代理人彭首席律師相對人 粘心桂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新竹郡香山庄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粘心桂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 對失蹤人粘心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州新竹郡香山庄浸水327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