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932號債權人巨蛋花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請求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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