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5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志川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緝字第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盧志川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4行「附表三所示商品」應補充為「附表三所示商品(價值新臺幣〈下同〉5,770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23年上第162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為「千力企業行」之配送人員,負責商品配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業務上持有貨款及商品之機會,擅自將貨款及商品據為己有而侵占入己,依上所述,自應符合業務侵占之構成要件無訛。
(二)核被告就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就事實二即向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及自千力企業行領取附表三所示商品應交付附表三所示客戶所為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前後2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千力企業行」之配送人員,負責商品配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不思克盡職守,竟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業務上保管之款項及商品,所為誠屬可議,惟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犯後態度及素行尚可,又其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已給付告訴人10萬元,此有和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易卷第25、26頁),足認已有悔意,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多寡,並考量其智識程度高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偵緝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又其乃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事後更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在案,已如前述,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本件被告所侵占之貨款46,953元、26,285元及商品(價值5,770元),自均屬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暨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給付10萬元予告訴人,有上開和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一紙在卷為憑,足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全數實際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緝字第56號被告盧志川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居苗栗縣○○鎮○○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志川於民國105年1月起在 林朝順 所經營之「千力企業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擔任配送員,負責羊奶及相關商品之配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盧志川明知其於105年1月間,以「千力企業行」之名義,向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之貨款新台幣(下同)4萬6,953元,為其業務上持有之物,應於翌月12日繳回「千力企業行」入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5年2月12日後某日,將所收取之上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
二、盧志川明知其於105年3月間,以「千力企業行」之名義,向附表二所示客戶收取之貨款2萬6,285元,應於翌月12日前繳回「千力企業行」入帳,而於3月間自「千力企業行」領取之附表三所示商品,亦應交付附表三所示客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故意,於105年4月22日,將上開貨款及商品,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並即逃逸無蹤。
三、案經林朝順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盧志川於偵查中之供│全部犯罪事實。│││述││├──┼───────────┼──────────────┤│二│證人即告訴人林朝順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附表所示客戶之訂單明細│佐證上開犯罪事實。│││、未入帳明細、贈送物品││││明細表、收款明細表││└──┴───────────┴──────────────┘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侵占附表所示之物,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迄未能扣案,為避免被告因實施本件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至告訴人於105年8月23日提出之未入帳明細表內所示「105年04月22日配送員無故未到職,當日配送瓶數損失費用」9,515元,係指被告於105年4月22日未到職而生之營業損失,核與犯罪無涉,無由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檢察官童志曜附表:
一、105年1月份┌─────────┬───────┐│客戶姓名│收取金額(元)│├─────────┼───────┤│ 謝加喜 │580│├─────────┼───────┤│ 洪萬里 │580│├─────────┼───────┤│ 謝采蓁 │612│├─────────┼───────┤│ 吳雪萍 │480│├─────────┼───────┤│ 黃宜卿 │296│├─────────┼───────┤│ 林義坤 │754│├─────────┼───────┤│ 王芯緯 │580│├─────────┼───────┤│ 莊淑萍 │377│├─────────┼───────┤│ 林筑君 │464│├─────────┼───────┤│ 邱雅琦 │609│├─────────┼───────┤│ 陳宥霖 │609│├─────────┼───────┤│ 支亞琴 │387│├─────────┼───────┤│ 許桂達 │1,796│├─────────┼───────┤│盧志川│672│├─────────┼───────┤│ 李建良 │609│├─────────┼───────┤│ 黃雅惠 │1,407│├─────────┼───────┤│ 黃振隆 │754│├─────────┼───────┤│ 譚筱慈 │348│├─────────┼───────┤│ 高嘉伶 │377│├─────────┼───────┤│ 洪雅玲 │429│├─────────┼───────┤│ 高惠紅 │725│├─────────┼───────┤│ 柯雅如 │430│├─────────┼───────┤│ 黃于容 │580│├─────────┼───────┤│ 文義尚 │2,088│├─────────┼───────┤│ 陳紫庭 │247│├─────────┼───────┤│ 洪湘俐 │147│├─────────┼───────┤│ 陳永千 │676│├─────────┼───────┤│ 李品葳 │429│├─────────┼───────┤│ 黃資欣 │609│├─────────┼───────┤│ 洪懿芬 │403│├─────────┼───────┤│洪先生│609│├─────────┼───────┤│ 張子英 │754│├─────────┼───────┤│ 李美珠 │407│├─────────┼───────┤│ 吳美燕 │659│├─────────┼───────┤│ 洪佳楹 │580│├─────────┼───────┤│ 蘇郁喧 │319│├─────────┼───────┤│ 曾稚恩 │609│├─────────┼───────┤│ 陳宛辛 │788│├─────────┼───────┤│ 周雅媚 │609│├─────────┼───────┤│ 潘春菊 │719│├─────────┼───────┤│ 王苙蓁 │609│├─────────┼───────┤│ 李芳如 │145│├─────────┼───────┤│ 梁雅淨 │657│├─────────┼───────┤│ 周怡君 │1,092│├─────────┼───────┤│ 柯淑錦 │145│├─────────┼───────┤│ 許玉美 │455│├─────────┼───────┤│ 黃佳慧 │609│├─────────┼───────┤│ 吳妹錚 │377│├─────────┼───────┤│ 周儷捷 │1,624│├─────────┼───────┤│ 董怡君 │609│├─────────┼───────┤│ 王素珠 │1,468│├─────────┼───────┤│ 徐家宜 │1,163│├─────────┼───────┤│ 陳太太 │372│├─────────┼───────┤│ 吳佳秋 │1,508│├─────────┼───────┤│ 李敏鳳 │1,234│├─────────┼───────┤│ 陳展豪 │592│├─────────┼───────┤│ 阮玉美 │1,044│├─────────┼───────┤│ 謝慧瑩 │986│├─────────┼───────┤│ 吳繕恩 │1,044│├─────────┼───────┤│ 楊琇媚 │609│├─────────┼───────┤│ 陳雅妃 │406│├─────────┼───────┤│ 王藝憧 │667│├─────────┼───────┤│李小姐│754│├─────────┼───────┤│周 黃宜庭 │377│├─────────┼───────┤│ 鄧友淵 │3,300│├─────────┼───────┤│ 小計 │共46,953│└─────────┴───────┘
二、105年3月份┌─────────┬───────┐│客戶姓名│收取金額(元)│├─────────┼───────┤│王芯緯│667│├─────────┼───────┤│黃振隆│783│├─────────┼───────┤│ 陳美慧 │1,334│├─────────┼───────┤│黃宜卿│531│├─────────┼───────┤│ 柳昱如 │238│├─────────┼───────┤│ 吳秉諭 │580│├─────────┼───────┤│張子英│783│├─────────┼───────┤│周雅媚│667│├─────────┼───────┤│梁雅淨│727│├─────────┼───────┤│王素珠│2,093│├─────────┼───────┤│李敏鳳│1,176│├─────────┼───────┤│楊琇媚│667│├─────────┼───────┤│王藝憧│667│├─────────┼───────┤│ 洪寶金 │429│├─────────┼───────┤│ 黃如雲 │1,334│├─────────┼───────┤│李品葳│429│├─────────┼───────┤│陳宛辛│846│├─────────┼───────┤│ 林佩怡 │858│├─────────┼───────┤│ 王怡云 │783│├─────────┼───────┤│ 林素幸 │828│├─────────┼───────┤│陳永千│777│├─────────┼───────┤│ 莫麗娟 │725│├─────────┼───────┤│ 楊文山 │791│├─────────┼───────┤│ 許育綾 │29│├─────────┼───────┤│許玉美│455│├─────────┼───────┤│ 張祐榕 │272│├─────────┼───────┤│吳佳秋│1,566│├─────────┼───────┤│黃資欣│667│├─────────┼───────┤│洪懿芬│403│├─────────┼───────┤│ 李坤耀 │592│├─────────┼───────┤│ 吳靜菁 │288│├─────────┼───────┤│鄧友淵│3,300│├─────────┼───────┤│小計│共26,285│└─────────┴───────┘
三、105年3月份之商品部分┌─────────────┬────────────┬─────────────┐│客戶姓名│贈送之玩具│出售之羊奶片│├──────────┬──┼─────────┬──┼──────────┬──┤│ 王秀珍 │1瓶│ 邱于玲 │1份│ 林淑慧 │1瓶│├──────────┼──┼─────────┼──┼──────────┼──┤│ 王笠蓁 │1瓶│備用贈品│5份│││├──────────┼──┼─────────┼──┼──────────┼──┤│ 王振湖 │1瓶│││││├──────────┼──┼─────────┼──┼──────────┼──┤│王素珠│1瓶│││││├──────────┼──┼─────────┼──┼──────────┼──┤│ 王淑茹 │1瓶│││││├──────────┼──┼─────────┼──┼──────────┼──┤│王淑茹│1瓶│││││├──────────┼──┼─────────┼──┼──────────┼──┤│王藝憧│1瓶│││││├──────────┼──┼─────────┼──┼──────────┼──┤│吳佳秋│1瓶│││││├──────────┼──┼─────────┼──┼──────────┼──┤│吳佳秋│1瓶│││││├──────────┼──┼─────────┼──┼──────────┼──┤│吳秉諭│1瓶│││││├──────────┼──┼─────────┼──┼──────────┼──┤│吳美燕│1瓶│││││├──────────┼──┼─────────┼──┼──────────┼──┤│ 吳雅玲 │1瓶│││││├──────────┼──┼─────────┼──┼──────────┼──┤│ 吳繕君 │1瓶│││││├──────────┼──┼─────────┼──┼──────────┼──┤│ 呂小姐 │1瓶│││││├──────────┼──┼─────────┼──┼──────────┼──┤│李建良│1瓶│││││├──────────┼──┼─────────┼──┼──────────┼──┤│李敏鳳│1瓶│││││├──────────┼──┼─────────┼──┼──────────┼──┤│阮玉美│1瓶│││││├──────────┼──┼─────────┼──┼──────────┼──┤│林佩怡│1瓶│││││├──────────┼──┼─────────┼──┼──────────┼──┤│ 林振源 │1瓶│││││├──────────┼──┼─────────┼──┼──────────┼──┤│林淑慧│1瓶│││││├──────────┼──┼─────────┼──┼──────────┼──┤│林義坤│1瓶│││││├──────────┼──┼─────────┼──┼──────────┼──┤│ 洪明家 │1瓶│││││├──────────┼──┼─────────┼──┼──────────┼──┤│洪萬里│1瓶│││││├──────────┼──┼─────────┼──┼──────────┼──┤│洪懿芬│1瓶│││││├──────────┼──┼─────────┼──┼──────────┼──┤│徐家宜│1瓶│││││├──────────┼──┼─────────┼──┼──────────┼──┤│ 翁健芬 │1瓶│││││├──────────┼──┼─────────┼──┼──────────┼──┤│ 張輝昌 │1瓶│││││├──────────┼──┼─────────┼──┼──────────┼──┤│ 畢淑菠 │1瓶│││││├──────────┼──┼─────────┼──┼──────────┼──┤│ 郭忠佑 │1瓶│││││├──────────┼──┼─────────┼──┼──────────┼──┤│ 郭姿吟 │1瓶│││││├──────────┼──┼─────────┼──┼──────────┼──┤│ 郭素卿 │1瓶│││││├──────────┼──┼─────────┼──┼──────────┼──┤│陳永千│1瓶│││││├──────────┼──┼─────────┼──┼──────────┼──┤│ 陳玉雯 │1瓶│││││├──────────┼──┼─────────┼──┼──────────┼──┤│ 陳怡晴 │1瓶│││││├──────────┼──┼─────────┼──┼──────────┼──┤│ 陳科蓉 │1瓶│││││├──────────┼──┼─────────┼──┼──────────┼──┤│陳美慧│1瓶│││││├──────────┼──┼─────────┼──┼──────────┼──┤│ 陳虹吟 │1瓶│││││├──────────┼──┼─────────┼──┼──────────┼──┤│曾稚恩│1瓶│││││├──────────┼──┼─────────┼──┼──────────┼──┤│黃佳慧│1瓶│││││├──────────┼──┼─────────┼──┼──────────┼──┤│黃振隆│1瓶│││││├──────────┼──┼─────────┼──┼──────────┼──┤│黃雅惠│1瓶│││││├──────────┼──┼─────────┼──┼──────────┼──┤│黃雅惠│1瓶│││││├──────────┼──┼─────────┼──┼──────────┼──┤│黃資欣│1瓶│││││├──────────┼──┼─────────┼──┼──────────┼──┤│ 黃維鳳 │1瓶│││││├──────────┼──┼─────────┼──┼──────────┼──┤│黃維鳳│1瓶│││││├──────────┼──┼─────────┼──┼──────────┼──┤│楊琇媚│1瓶│││││├──────────┼──┼─────────┼──┼──────────┼──┤│ 葉香蘭 │1瓶│││││├──────────┼──┼─────────┼──┼──────────┼──┤│葉香蘭│1瓶│││││├──────────┼──┼─────────┼──┼──────────┼──┤│ 劉太太 │1瓶│││││├──────────┼──┼─────────┼──┼──────────┼──┤│潘春菊│1瓶│││││├──────────┼──┼─────────┼──┼──────────┼──┤│ 魏婉如 │1瓶│││││├──────────┼──┼─────────┼──┼──────────┼──┤│魏婉如│1瓶│││││├──────────┼──┼─────────┼──┼──────────┼──┤│ 蘇淑君 │1瓶│││││├──────────┼──┼─────────┼──┼──────────┼──┤│小計(每瓶單價100元)│53瓶│小計(每份單價50元)│6份│小計(每份單價170元)│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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