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45號聲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台北市國興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5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86%。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湘雯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62,924元第一審送達郵費1,360元第二審裁判費222,305元(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第二審送達郵費122元(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合計386,711元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部分332,571元(計算式:386,711×86%=332,571。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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