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萬真宜萬進明 之繼承人、 萬真幸 即萬進明之繼承人、 萬永三 即萬進明之繼承人、 蘇淑華 即萬進明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528元【計算式:199,653元(第一項聲明)+157,428元(第二項聲明)+425,447元(第三項聲明)=782,5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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