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923號

原告 邱秀惠

訴訟代理人 林靖涵

被告台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 林慧貞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923號遷讓房屋事件,為被告台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指定保管被告台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之大、小章之林慧貞為本件被告台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之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被告台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成立於民國90年9月9日,該會第3屆理事長 陳俊銘 ,任期自99年1月24日至103年1月23日止,該會會務業已停頓,迄今尚未改選新任理監事及負責人等情,有內政部110年9月3日台內團字第1100042467號函及檢附之立案證書、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可佐(見本院卷第71-75頁),足認其目前並無合法之理事長。而參以被告台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之會務運作地點是由林慧貞所租,有租賃契約可佐;又參酌陳俊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協會事物都是林慧貞在處理,現在協會的大小章是由林慧貞保管等語(見本院卷第142頁)。足見林慧貞對被告台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所管理之業務當知之甚詳,故本院認原告聲請選任林慧貞為被告台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之特別代理人,應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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