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2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年度97年度上易字第895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5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白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