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76號原告 杜振忠 被告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萬6,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狀訴訟代理人欄列明委任 余忠益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提出委任狀,請原告於前開期間前一併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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