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進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格式,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聲請日前5年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聲請日前2年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日前2年之必要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2.請依聲請狀格式,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3.聲請人僅表明有向最大債權機構申請協商而不成立,請陳報係與何金融機構協商及協商過程,並提出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或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本項證明文件如於20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並向法院陳明調解或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提出之時間)。
4.提出聲請人民國103年4月迄今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6.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7.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8.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9.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10.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2.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3.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4.聲請人曾擔任祥進冷凍冷氣行、世國土木包工業、濟生堂中
藥房之負責人,請陳報是否係聲請日前5年內經營此3間商號?如否,請提出結束營業之相關證明;如是,應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