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92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