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9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現金卡部分新台幣捌萬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信用卡部分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