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 廖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六年度繼字第一八○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廖窓智 之繼承人,因廖窓智亡故,而廖窓智之女 廖敏玲 前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6年度繼字第180號事件准予備查,聲請人欲瞭解廖窓智之繼承狀況,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繼字第180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聲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106年度繼字第18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無訛,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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